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一、培训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为加快推进余杭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范事故的发生,减轻职业危害。
二、培训对象与条件
1.初次培训人员:余杭区内未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每年继续教育人员:余杭区内经过上一年度安全培训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培训内容与课程设置
培训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规定设置。
四、培训教材选用
根据培训大纲要求,采用浙江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组织编写的《安全生产法规文件选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材》《安全生产管理再培训教材》等相关培训资料。
五、授课教师安排
授课教师安排有多年安全培训教学经验和企业管理实际经验的老师。
六、培训组织实施
每月制定培训计划,以预报名的汇总情况为基础安排培训时间,下发培训文件,每期培训班人数不超过80人。对于参训人数较多的企业或乡镇采取送教上门的做法,便企利企。